关于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系部、各部门: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学院各系部、各部门有出租、出借、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场地、房屋、设备等)等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并到国资处备案,接受国资处的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完好无损和保值增值。
特此通知。
附:关于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资处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