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对学生各类处理和表彰决定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的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工作。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进行复查,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作出处理决定和提出处理建议;
(五)学生对复查处理有异议,应协助学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与当事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范围:
(一)学生违规、违纪受到学院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被退学处理不服的;
(三)其他涉及学生个人权益的相关处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时限: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启动申诉程序;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需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诉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起3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复议会议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须查阅原始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诉。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复议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程序终止。
第十五条 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临时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诉;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