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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标志性成果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05-14 10:06:52   单位:软件与大数据学院   作者:赵祯  点击:

内电信院发〔2019〕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标志

性成果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附属中专学校,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标志性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标志性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内电信院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标志性成果奖励办法》

(2019年修订)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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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印发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标志性成果

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标志性成果奖励包括人才奖、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四类,每类根据不同层级又设立不同的奖励等级。标志性成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人才奖。对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国家级人才奖,给予1:2奖金匹配;对获得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自治区教学名师、自治区教坛新秀等自治区级人才奖,给予1:1奖金匹配。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

(一)科研成果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给予1:2奖金匹配;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给予1:1奖金匹配;对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励和哲学社会科学奖励,给予1:0.5奖金匹配;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第二、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4和1:0.2的奖金匹配。

(二)论文奖。奖励等级和标准为:被SCI-E或SSCI或A&HCI收录的论文,一等奖;被EI(核心数据--期刊)或CSSCI(不包括扩展板)收录的论文,二等奖;被EI(核心数据--会议)或CPCI-S或CPCI-SSH收录的论文,三等奖。请奖论文的第一排序单位必须是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标准见下表,单位为元。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奖励金额

10000

5000

2000

(三)知识产权奖。发明专利等同于论文一等奖,第一排序单位必须是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对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的奖项,给予1:2奖金匹配;对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的奖项,给予1:1奖金匹配。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奖。按照《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一级竞赛获奖人请奖标志性成果”。一级竞赛是指教育部、人社部组织的冠名“全国”或“国际”的技能竞赛(即“国赛”)。奖励标准见下表,单位为元。

奖励对象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获奖团队指导教师奖金

50000

30000

20000

12000

获奖教师奖金

30000

20000

15000

10000

第三章 奖励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请奖人填报《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标志性成果申报表》(附件1),提交支撑材料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论文奖还需提交检索报告及论文发表的过程性材料。

二、部门审核。所在单位(部门)审核盖章,按类别分别报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

三、归口评审:人才奖、科研成果奖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其中对论文、发明专利的请奖需组织答辩评审;教学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奖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公示。

第八条 其他未在本办法列出的标志性成果,可由成果获得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奖励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讨论、鉴定并提出奖励方案,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文件冲突时,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科技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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