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力资源处网站!

政策制度

    政策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郑而进  时间:2021-12-06 09:20:41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设速度,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要求,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本办法所称社保卡经办机构是自治区本级、各盟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社保卡相关业务的社保机构单位。社保卡发放网点是自治区本级、各盟市、旗县区、苏木乡镇社保卡合作银行发放社保卡的银行网点机构。社保卡即时补换卡服务网点是各盟市、旗县区、苏木乡镇社保卡合作银行具有补换社保卡业务的银行服务网点机构。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内蒙古地区社保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社保卡系统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保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内社保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社保卡金融应用部分的管理办法参照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社保卡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社保卡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使用及社保卡发放网点的管理等工作,并就社保卡的应用提供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保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保卡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 社保卡的发放

    第七条 社保卡的发放对象

    (一)持有二代身份证的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员。

    (二)依法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内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并持二代身份证的非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员。

    (三)依法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内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并持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

    第八条 社保卡的发放范围

    (一) 城镇职工:包括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中的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

    (二) 城镇居民:包括在盟市、旗县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的社会化退休人员、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无业居民与老年人;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学生儿童。

    (三) 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九条 社保卡的申领条件

    在内蒙古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年满十六岁的,可到参保地的社保卡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卡,也可通过内蒙古社会保障卡服务网(http://www.12333k.cn)或“内蒙古12333”手机客户端进行社保卡的网上申领;不满16周岁的,只能由法定代理人到参保地的社保卡经办机构代为办理,不能进行网上申领。

    (一)参保人网上申领社保卡时,须通过内蒙古社会保障卡服务网或“内蒙古12333”手机客户端进行实名注册,并填写完善个人相关信息,提交符合社保卡采集标准的电子照片。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无边框、白底免冠照,格式为jpg,照片文件大小不得超于100K,尺寸为358*441像素;(2)在社保卡经办机构采集制卡信息并进行确认(或网上提交个人制卡信息且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内蒙古社会保障卡服务网、“内蒙古12333”手机客户端或“内蒙古12333”微信公众号查询社保卡申领进度。制卡成功后,申请人本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网点领取社保卡。(3)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所有数据真实、有效且确认为办理内蒙古社保卡所对应的准确数据。数据提交审核通过后不可逆,将直接制卡。

    (三)7周岁以下(含7周岁)参保人无需采集社保卡照片,无需照片审核,即可制发社保卡。

    (四)确有急用卡需求的参保人,经参保地人社部门批准后,可持参保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加盖人社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参保地的社保卡即时补换卡服务网点通过“桌面制卡新发卡”方式办理社保卡。

    第十条 社保卡的领取方式

    (一)单位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可由单位专管员联系发卡银行网点根据发卡银行相关规定统一代领,也可由参保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代理人持本人和被代理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到发卡银行网点根据发卡银行相关规定领取社保卡。

    (二)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代理人持本人和被代理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到发卡银行网点前台领取社保卡。

    第十一条 对因调离、死亡、查无此人等原因,社保卡不能发放到参保人的,参保人单位或委托人应将社保卡交回当地社保卡发放机构,再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保卡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再次发放;确定参保关系为注销或死亡,医保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医保部门退费后注销社保卡;社保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社保经办部门结转个人账户余额,由银行清退余额后注销金融账户。

    第十二条 对于社保卡与参保人身份证信息核实有误的,经核实需重新制卡,参保人按照社保卡经办机构要求的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申请重新制卡并按要求及时领取。

    社保卡与参保人身份证信息核实有误分为两种情况:

    (一)照片有误的,由参保人到就近的社保卡定点照相馆采集照片,或本人将符合二次采集要求的合格照片通过内蒙古社会保障卡服务网自行上传,或将本人符合二次采集要求的合格电子照片连同社保卡一起交回当地社保卡经办机构,统一重新制卡;

    (二)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等数据有误的,由参保人将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连同社保卡一起交回当地社保卡经办机构,统一重新制卡。

    第十三条 为缩短制卡周期,提升社保卡综合应用,各合作银行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开户工作,各制卡合作厂商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制卡及物流工作。

     

    第三章 社保卡的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社保卡的挂失

    社保卡的挂失分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临时挂失可通过12333电话服务中心受理,挂失电话为:12333;可通过“内蒙古12333”手机客户端、“内蒙古12333”微信公众号、内蒙古社会保障卡服务网办理临时挂失业务;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社保卡经办机构或社保卡发放网点进行临时挂失。社保卡临时挂失后,挂失操作一直有效。

    参保人须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方可进行补换卡业务,正式挂失办法如下:

    (一)社保卡遗失后,持卡人应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到社保卡发放网点办理社保卡的正式挂失业务。

    (二)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挂失即生效,所有挂失业务时间及账户金额以系统记录的挂失时间和余额为准,挂失生效前或解挂失后持卡人因遗失社保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人社部门、社保卡合作银行不承担责任。

    (三) 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社保卡挂失业务。   

    第十五条 社保卡的撤销挂失(解挂失)

    (一) 在办理社保卡临时挂失申请后,如挂失人找回社保卡的,应凭找回的社保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须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盟市的社保卡补、换卡服务网点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二) 社保卡经办机构或发放网点受理书面解挂失业务后,应当立即恢复被解挂失卡的使用;

    (三) 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社保卡解挂业务。

    第十六条 社保卡的补、换卡

    (一) 遇卡无法正常使用,或因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持卡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须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保卡补、换卡服务网点,办理补、换卡业务。

    (二) 办理补换卡业务时,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借记卡补换规则办理。

    (三) 发卡银行按照“本地补换、立等可取”的原则为参保人提供便捷服务。

    (四) 补、换卡业务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社保卡补、换卡业务。

    (六) 在银行补换卡时补换卡费用由各银行自行确定,补换卡费用依照各银行金融卡挂失补换卡成本的费用确定。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异地参保制卡,在原参保地制作的社保卡已作废无人领取,银行对此类社保卡进行销户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 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转移统筹区的,参保人携身份证及社保卡前往转入地社保卡经办机构经办前台办理统筹区转移业务。

    第十九条 社保卡有效期以卡面有效期截止日为准。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保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保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保卡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该盟市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纠正、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 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 违法使用社保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 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第二十二条 社保卡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该盟市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社保卡办理业务的;

    (二) 违法使用社保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三) 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四) 在从事社保卡相关业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三条 社保卡经办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保卡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绐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社保卡只限本人使用,各应用前台(包括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社保卡经办机构、社保卡发放网点、社保卡即时补换卡服务网点前台等使用社保卡办理相关业务的机构等)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卡面信息和系统显示信息是否与持卡人相符。如有疑问的,暂停其相关业务办理。对少数行动不便、委托他人持本人社保卡代办社保业务的,应出据委托人身份证,各应用前台工作人员应将被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记录在表单存根上。因违反上述规定操作造成损失的,由违规业务前台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经办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该盟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牟取非法利益,恶意挂失、破坏社保卡应用的,由相关业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保卡,以及使用或买卖伪造、变造社保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社保卡相关技术规范、办事流程、制度要求、卡面样式等,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