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强化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审委发〔2022〕3号)《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需要,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提供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四条 审计处是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审计的职能部门。凡需要社会审计服务的业务,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其他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委托审计的业务包括
(一)建设工程、修缮及改造工程、装饰工程项目等结算审核;
(二)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
(四)科研经费审计;
(五)专项资金审计;
(六)内部控制审计;
(七)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 开展委托审计应按照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批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学校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审计服务单位。
第七条 中介机构的选定程序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国资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业务质量高且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八条 中介机构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资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无违规、违法、无故放弃中标等行为记录。
第九条 学校与受托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约定书),明确审计范围、服务期限、实施审计时间、执业人员资格、审计质量、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审计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审计的实施
第十条 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处负责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掌握和了解审计信息,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工作的开展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校党委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时间、方式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个人);
(三)中介机构根据审计事项具体内容,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审计处,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四)中介机构按审计方案要求向审计处提交阶段性审计成果和最终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项目完成后,中介机构应将所有审计资料移交学校审计处,审计处按相关规定做好审计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中介机构移交全部审计资料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费用支付申请,经审计处核实无误后按合同、协议约定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对中介机构进行质量监控、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督促中介机构认真履行审计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