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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迟慧文  时间:2020-07-14 10:24:24  浏览:

各二级学院:

为推进校企合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0月9日

附件: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校企合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二级学院与国内企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的联合办学、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技术研发、课程建设、教学改革、职业证书培训考核、员工培养培训等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原则。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制度。学校党委会议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本级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本级校企合作的顶层设计、重要制度建设、讨论决定重大合作项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动员各方面资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宏观管理校企合作事务,推动实施校企合作项目。创新创业与社会服务学院是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校企合作的工作事务,为推进校企合作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学校对校企合作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方针政策,把握校企合作方向。

(二)制订方向性、政策性、长远性制度,推动各级法规、规范的贯彻落实,建立有效运行机制。

(三)研究解决校企合作重大问题,讨论决定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四)协调校内外各有关方面,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组织动员各有关方面力量,为校企合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五)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库,整合、发布相关信息,促进校企信息共建共享。

(六)做好校企合作服务性工作,包括各类合同(协议)管理、各类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有关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项目实施主体,院长是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方针政策,落实学校有关校企合作的安排部署。

(二)根据上级有关校企合作精神,落实学校有关校企合作制度,制订计划性、实施性制度,保障校企合作项目的规范实施。

(三)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相关企业探讨合作意向,论证合作可行性方案,讨论决定校企合作项目,向学校提交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校企合作项目,落实校企合作有关制度规范,及时解决校企合作中的困难问题,向学校提交需解决的普遍性重大问题。

(五)及时总结校企合作经验,提炼校企合作成果,提出深化校企合作建议。

第八条 校、院二级建立校企合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校企合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针对校企合作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为校企合作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过程指导。

(二)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把关。

(三)负责审核拟合作企业资质、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学校的定位和专业发展需求,是否有利于培养技能型、创新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能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企业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要相一致。

第三章 合作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校企双方着眼长远发展,考虑长久利益,坚持共建多赢,都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其内容和形式为:

(一)联合办学。

1、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技能鉴定基地等机构。

2、校企依托各自资源优势,互为对方员工培训提供支持,制订培训方案。学校依托师资和场地优势,为企业在员工入职、理论提高、职业资格鉴定、学历提升等方面提供培训服务;企业依托技术和设备优势,为学校在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研发等方面提供保障。

3、根据企业中高级技工队伍建设和学校人才培养需要,开展现代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4、按照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校企合作开展“1+X”证书培训。

(二)专业和课程建设。

1、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2、校企双方开展课程建设研讨,论证制订优化课程体系建设、提高课程质量的最佳解决方案;开展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等课程体系建设;建立课程资源平台,推进优质课程资源共享;将职业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3、校企双方在深化理论与实验教学改革方面展开积极合作,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建立人才培养专业和实践教学动态调整机制;巩固学分制改革成果,构建完善的课内外实践学分认证体系,促进专业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融通,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三)共建实习实训基地。

1、共建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2、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安排学生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

(四)应用技术研发。

1、校企共同为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2、合作研发岗位规范,新工艺、新材料质量标准等,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五)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四章 论证与决策

第十条 二级学院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主动与相关企业探讨合作,经充分调研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校企《项目实施方案(草案)》。

第十一条 技术研发、专业和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以及涉及经费和资产在10万以下的合作项目,由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牵头组织论证,经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由二级学院主持实施。

第十二条 联合办学、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职业证书培训及考核以及涉及经费和资产超过10万元的合作项目,由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初步论证通过,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牵头组织进一步论证,经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其中涉及经费和资产总额50万以上项目还需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由二级学院主持实施。

第十三条 合作项目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除完成上述论证程序外,还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要求完成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实施

第十四条 决定实施的校企合作项目均应签订《校企合作合同(协议)书》。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合同(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合作目标任务。合作双方明确的相互配合、共同遵循合作原则和任务目标。

(二)合作内容和形式。清楚明白、准确无误描述合作涉及的内容和形式。

(三)合作权利和义务。根据合作内容和形式,明确双方实施权利和义务;明确涉及资产权属、费用收益核算、企业捐赠设备或财物等管理;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等权属要求。

(四)其他。包括合作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合同(协议)书》的签署实行“谁决策,谁签署”原则。二级学院决策实施的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由院长签署,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学校决策实施的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由校长(或委托人)签署,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合同(协议)书》正本(三份),校党政办、二级学院与合作企业存档(各一份),复印件(一份)交创新创业与社会服务学院留存。

第十八条 校企双方按照 《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校企合作,既要体现规范性,也要突出创新性,共同推动校企合作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加强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校、院二级校企合作领导机构要关心关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为校企合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创造良好条件。

第六章 奖励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总结会,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突出,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二级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校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与企业进行合作。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与社会服务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校企合作工作实施意见(内电子院就业发〔201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