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拟报废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各系部、各部门:
一、各系部、各部门须掌握所管辖的在用及闲置仪器、设备(特别是电气、燃气设备等)安全运行状况,确认应该淘汰、报废的设备及时提请报废处置,无法确认的,报请学院聘请专业评估检测机构鉴定。
二、确认或鉴定为须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按照报废处置程序及时报国资处做报废处置。
三、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各部门应妥善保管,待上级部门批复后再行处置;原则上在用的应停用,闲置的应不再启用;如在批复期内申请报废的资产有丢失、变卖、外借、私自改装、私自启用等情况,将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注:设备使用年限等相关参考资料详见国资处文件柜或附件。
附:各类资产折旧年限
国资处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