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真正把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有关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是把干部参加的培训折算成可量化的学时,对干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办法。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包括脱产培训学时、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学时网络培训学时、在职自学学时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业务知识培训、讲座、报告会等其他培训学时。
第三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整体配套、改革创新、学用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计量方式以学习时间为准,每半天计4学时(一般以45分钟计1学时)。
第六条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业务知识培训、讲座、报告会等其他培训学时,以实际学习时间为计算依据。干部参加网络培训学时,按所学课程规定的学时计算。其中,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参加网络培训学时每年累计不少于50学时,一年内累计超过50学时按50学时计算。
第七条在职自学学时,主要通过自学党报、党刊、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单位指定教材、业务知识书籍及其他途径获得。以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字数为计算依据,每1000字计4学时。
第八条领导干部上讲台为干部讲课,作为奖励学时记入干部个人总学时,每讲授45分钟计4学时
第九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学时实行分年度登记,按5年一个周期管理。县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10学时,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条干部学时按照干部参加的培训方式分别认定脱产培训学时的认定,由相应的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填写《学员鉴定表》寄送于部所在单位。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时,请假超过规定学时的1/7,按退学处理,培训不计学时。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学时、网络培训学时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业务知识培训、讲座、报告会等其他培训学时的认定,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干部在职自学学时认定,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完成情况要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优、任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干部提任考察时,组织(人事)部门须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察。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学时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备案,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工作,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推行全区统一的干部教育培训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每年12月20日前,由干部个人填写《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表》,由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登记管理的宏观指导,负责全区厅局级干部和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学时制登记管理的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干部学时制登记管理的组织实施,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和登记备案,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做好参训干部的学时认定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举报监督制度。对群众举报的在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申报、审核、认定、登记备案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要认真核查并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本办法为依据,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实行学分制或学时制的,对照本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2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