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 供水人员,每年按规定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供水工作。
二、 凡患有痢疾、伤寒、开放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透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继续从事供水工作。
三、 供水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四、 从业人员又发烧、腹泻、皮肤感染性伤口、咽部炎症等症状,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方可从新上岗。
五、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的其他活动。
六、 建立健全供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档案。